化妝品功效宣傳需提供事實依據,化妝品功效宣傳是消費者接觸化妝品的第一道網,化妝品廣告宣傳是消費者了解化妝品的第一步。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《化妝品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。
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規(guī)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、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除此之外,《條例》特別明確了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的四類內容,首要的便是“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(yī)療作用的內容”?;瘖y品宣稱量化指標在行業(yè)內十分普遍,根據新規(guī)要求,老產品可以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慢慢補交資料,但新產品必須在備案時就提交功效宣稱摘要。
另值得關注的是,即便彩妝產品沒有宣稱“保濕”或其他功效,但是其宣稱中帶有了時間等量化指標,按規(guī)定也需要進行功效評價。 “不止是彩妝,護膚、洗護等產品也一樣,只要宣稱了量化指標,就需要進行功效評價。 ”
根據《規(guī)范》,宣稱量化指標的(時間、統(tǒng)計數據等)化妝品,需要在人體功效評價試驗、消費者使用測試、實驗室試驗中任選一種評價方式進行,同時也可搭配文獻資料或數據研究的評價方式。
化妝品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應當根據產品功效宣稱的具體情況,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。能夠通過視覺、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或通過物理作用方式發(fā)生效果且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,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稱評價資料。
化妝品功效宣傳需提供事實依據,對于需要提交產品功效宣稱評價資料的,應當由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試驗方法開展產品的功效評價,并出具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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